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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承办业务管理制度

* 来源: 国振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7-04-24 10:00:00 * 浏览: 636

为了保证本所律师收案和办案质量、杜绝私自收费、避免利益冲突、有利于本所律师总结办案经验,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业务受理

 

第一条 律师承办各项法律事务,包括案件受理、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代书、提供法律援助等诉讼或非诉法律服务,必须由本所统一受理,并以本所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

 

第二条 本所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应按国家有关收费规定及本所收费标准,由本所统一向当事人收取律师费,交所财务入账,开具税务发票。

 

第三条 律师不得私自接案、私自收费。严禁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承办法律业务。

 

第四条 除法律援助案件及承办律师直系亲属委托的法律事务外,律师不得免费代理;律师不得在本所收费办法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以下收费,如有特殊情况需经业务负责人批准。

 

第五条 承办律师在与当事人签订诉讼、仲裁案件的委托合同时,应向当事人告知委托事务的法律风险,并在委托合同明确风险提示条款。承办律师与当事人确定委托合同内容后,如实填写《律师业务审批表》,连同委托代理合同文本一并交由本所业务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行政部门依据审批后的《律师业务审批表》,办理委托代理合同的签章事宜。

 

第七条 财务部门应审查委托人交纳的律师费与委托合同中的约定是否相符,如数额不符或未交纳的,由承办律师向业务负责人作出解释,由业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收款开票手续。

 

第八条 本所出具的发票,因承办人原因导致毁损、灭失的,由承办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行政部门依据《律师业务审批表》及委托合同,为承办律师出具办案手续,或办理法律文书的盖章事宜。

 

第十条 律师如果私自收案、收费,除应按本所收费标准向律所补足交纳律师费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所内警告、通报批评、直至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罚。

 

第二章 业务办理

 

第十一条 律师应严格按照《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要求办理委托事务

 

第十二条 律师违法执业、违规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因律师违法执业、违规执业等受到行政主管部门或律协处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及产生后果,给予所内警告、通报批评、直至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罚。

 

第十四条 对重大复杂、政治敏感、群体性案件或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案件,应当提交本所集体讨论,确定具体的业务办理方案。

 

第十五条 对律师承办业务的具体规定,本所另行规定。

 

第三章 业务结案

 

第十六条 律师办理业务,应当注意保存各项法律文书、资料、证据、做好工作记录,及时作出阶段性工作小结。在业务结案时,律师应对业务办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装订入卷。

 

第十七条 所有业务卷宗必须在结案后按照规定标准装订,根据档案管理制度归档保存。

本制度自201751起实行。

 


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