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国振新闻

法律名人谈:张君律师解读“隐名投资”

* 来源: 国振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3-03-29 13:29:00 * 浏览: 364
栏目名称:法律名人谈

主 题:解读“隐名投资”

嘉宾律师: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 张君律师

本期策划:喻利琴

本期介绍:

隐名投资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一方面,它迎合投资主体的需要,繁荣资本市场;另一方面,由隐名投资而引起的各项法律纠纷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逐渐成为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一种重要的投资争议类型。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国振律师事务所的张君律师就隐名投资这一话题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访谈内容:

【法律名人谈】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喻利琴。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北京国振律师事务所的张君律师,张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张君律师】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做客《法律名人谈》,与大家一起探讨隐名投资的相关法律问题。

【法律名人谈】隐名投资与隐名股东在经济发达地区成为一种新经济现象,因其隐秘性很少受到关注。近来,涉及挂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法律纠纷大量出现,隐名股东的投资权益出现前所未有的尴尬。今天就请您和我们一起聊聊关于隐名投资的问题。首先,您给我们介绍一下隐名投资的概念和特点吧。

【张君律师】隐名投资是一种非常规的投资方式,是指投资人在其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中隐去其自己的姓名,而显示他人姓名的一种投资方式。隐名投资的特点概括地说有三点:一是投资人实际认缴、认购出资;二是公司对外的公示材料上不显示投资人姓名;三是投资人自担风险,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法律名人谈】隐名投资现象或者隐名股东大量存在的原因有哪些?

【张君律师】投资人主观上选择隐名投资的原因很多。比如一些投资人为了规避某些特定投资项目所在地法律、政策上对投资人身份的限制而采取隐名投资;再如一些境外投资人为了避免其本国的双重征税而采取隐名投资;还有一些高负债投资人为了新的投资项目不受其他项目债权人的影响而采取隐名投资等等。总之,隐名投资客观上都是由于投资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加之立法和执法环节存在漏洞导致的。

【法律名人谈】隐名投资能隐去风险吗?或者说隐名投资的风险有哪些?

【张君律师】隐名投资的情况普遍存在,但是这样的投资方式也面临一些法律风险。其中最主要的风险就是投资人资格的不能认定的风险。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登记资料的记载是确认股东身份的法定文件。而投资人采取隐名方式进行投资,虽然是实际投资人,但没有记载在这些法定文件中,在没有其他完整的证据的情况下,其股东身份是不被法律所承认的。另外实际投资人还面临名义股东侵占、擅自处分公司股权或资产的风险,以及名义股东对外负债带来的风险等等。

【法律名人谈】既然隐名投资是只投资而不参与实际经营,那么这与借贷又有何区别呢?

【张君律师】隐名投资与借贷区别主要在于法律关系不同,隐名投资的投资人与企业的关系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因此应承企业的盈亏风险,且隐名投资人并不享受固定的利率收入;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则不需承担企业经营风险,且有权享受固定的利率收入。

【法律名人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是如何认定隐名投资的呢?隐名投资协议的效力又如何认定?

【张君律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因此说我国法律是承认隐名投资行为的,关于无效情况的认定是以合同法为准的。

【法律名人谈】如果隐名投资出现纠纷,隐名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为维护自己的权益需要确认自己的身份或者资格,应该如何处理?

【张君律师】我认为工作要做在发生纠纷之前。首先实际出资人应与名义股东详细的代持股合同,当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最好办理公证手续;其次在整个出资及经营过程中做好证据的保全,如出资证明、验资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资料等,以备诉讼之用。

【法律名人谈】为了规避大陆对台商投资限制政策、避免双重征税等目的,台商在大陆隐名投资成了普遍现象,那么台商隐名投资于大陆会面临哪些风险?您认为大陆在法律或者政策上应如何应对?

【张君律师】如前所述,这些台商同样面临投资人资格的不能认定的风险,名义股东侵占、擅自处分公司股权或资产的风险,以及名义股东个人负债带来的风险。
从立法角度说,大陆应立法对隐名投资原则、投资范围、投资协议法律效力、投资人法律地位、隐名投资人与名义投资人纠纷处理等作出规定;应立法扩大台商在大陆投资领域。
从政策角度说,大陆应完善隐名投资协议公证制度,通过公证对隐名投资协议的内容进行完整性和合法性审查,赋予投资合同更强的证据效力。发挥台商协会、台办、法院、司法局、工商等部门作用,多部门协作,以调解方式解决隐名投资纠纷。

【法律名人谈】近年来,因隐名投资引发的官司和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法院通常判决认定此类投资不受法律保护,许多投资人因此“血本无归”。但是现在现实正在发生改变,例如厦门法院突破惯例首次判决保护隐名投资,江苏也立法保障台胞隐名投资权益等等,这些变化说明了什么,您怎么看待这些变化?

【张君律师】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特别是2008年5月以来,两岸关系实现历史性转折,中断近十年的两会协商得以恢复,两岸全面直接双向“三通”基本实现,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更加密切,两岸共同认识到,互为重要经贸伙伴的大陆与台湾,不应置身于全球区域经济合作的潮流之外,两岸同胞期盼建立制度化经济合作的愿望日益增强。因此在大陆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保护台商和法权益,鼓励台商合法投资的行为将是大势所趋。

【法律名人谈】目前关于隐名投资的立法还很不完善,现实生活中的很多此类纠纷还不能有法可依,您对此有何建议?

【张君律师】建议针对隐名投资法律关系专门立法,应进一步明确隐名投资的原则、投资范围、投资协议法律效力、投资人法律地位、隐名投资人与名义股东的法律关系以及纠纷处理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法律名人谈】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张君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张君律师】非常感谢法邦网提供的这次交流平台,感谢广大网友一如既往的支持。再次祝愿《法律名人谈》栏目越办越好!

【法律名人谈】再次感谢张君律师的参与。如果有网友还需要进一步的咨询,可以拨打张君律师的电话(13810002148)进行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