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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法委副书记萧有茂莅临国振考察调研

2018-09-28
2018年9月26日上午,北京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北京市法学会党组书记萧有茂,市委政法委相关部门负责人一行,莅临国振开展考察调研。国振所主任王洪秦,高级合伙人高峰,党支部书记何树利等参加了本次调研活动。
    
座谈会前,萧书记一行参观了国振办公区,并对国振办公区域的功能划分进行了详细了解。
    
在随后的座谈会上,萧书记就律师行业整体情况及律师行业党建情况与在座律师进行座谈。在座律师以自身视角和理解,向萧书记全面介绍和汇报了律师行业的整体情况和特点。同时,就律师行业整体面临的问题及政法系统内律师身份的差异化问题,也与萧书记做了坦诚的交流。为政法委下一步针对律师行业出台精准的相关政策,提供了非常真实客观的第一手材料。对此,萧书记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座谈会上,国振主任王洪秦也向萧书记汇报了国振的发展历程,以及近些年不断取得的可喜成绩,重点汇报了国振律师参与市、区、街道公益法律服务工作的相关情况,尤其是国振对于北京市涉诉涉法信访工作几年来的大力支持与热心奉献。箫书记对国振发展成就表示赞许,高度评价国振律师投身公益事业的可贵行为,勉励国振律师再接再厉,为北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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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秦当选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联合会副主席

2018-08-20 2018年8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联合会第六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召开。来自朝阳区各族各界、各行各业的近300名青年代表汇聚一堂,共议朝阳青联发展大计。
    
会议通过五届青联工作报告,选举产生出六届青联领导集体。团市委副书记、市青联副主席王洪涛,区委副书记甘靖中,区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姬文革,团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国潇冉以及各兄弟区青联代表出席了开幕式。
    
国振主任王洪秦当选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联合会第六届委员会副主席。
    
新时代开启新征程,新青年应有新作为。王洪秦表示:“人生中最精彩的年华与朝阳青联一路相随。”定应与全区各族各界青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北京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做出新贡献,奋力谱写新时代朝阳发展的青春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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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秦参加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会员联席会

2018-08-06 2018年7月27日,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在北京江苏大厦成功召开会员联席会。北京市委社工委、政法相关单位、促进会40余家会员单位,约60人参加了会议。促进会负责人、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原院长张景荪出席会议并讲话。王洪秦应邀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议传达了中央政法委、市委政法委有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要点、《关于律师代理申诉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访调对接相关工作等文件精神及市委社工委《2018年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要点》。
    
王洪秦结合国振在公益法律服务中的经验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促进会工作中作用发挥等作了经验交流和汇报,受到与会人员的欢迎。
    
张景荪同志对促进会工作进行了总结并重点对工作要点进行了解读,市委社工委组织工作处处长王森林在会员联席会上作了总结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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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芹律师被北京联合大学聘为客座教授

2018-03-27 2018年3月24日,第三届北京联合大学法律硕士学术研讨会暨客座教授聘任仪式在应用文理学院融创楼109会议室顺利举行。出席本次研讨会的嘉宾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邹海林教授;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副院长张景秋教授、经济法学科带头人杨积堂教授、台湾研究院两岸研究所所长朱松岭教授、科研和研究生处处长黄宗英教授以及法律系王平教授、常敏教授等 ;国振作为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的校外实践基地,合伙人王文芹律师作为嘉宾出席。
    
客座教授受聘仪式上,副院长张景秋教授和杨积堂教授为王文芹律师颁发聘用证书;在随后的法律硕士学术研讨会中,王文芹律师对第一批学生的发言进行了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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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振与联合大学法律系召开2017年度工作总结会

2018-02-02
2018年2月1日,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与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法律系共同召开2017年度工作总结会。国振主任王洪秦律师,合伙人王文芹律师,赵致冉律师出席;联合大学法律系主任、法学专业负责人王平教授,法学学科带头人杨积堂教授,常敏教授,系副主任刘婧娟副教授出席。
    
国振作为联合大学法学本科、法律硕士专业重要的校外人才培养基地,为学校的教学贡献了稳定的师资、固定的实习实践场所,为法学专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实务支持。联合大学法律系老师也以兼职律师、咨询专家等名义参加到律所建设工作,共同发展、共同促进。
    
本次总结交流,双方在基地制度建设、研究生和本科生教学与实践、进一步扩充实务专家教师队伍、进一步加强双方在人才培养和实务发展合作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希望将合作提升到更高层次,为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以及律所发展做更多的工作。
    
王洪秦、何树利两位律师长期担任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任务并全程参与研究生培养,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水平与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深受学生喜欢。经学校审批,继续聘任两位律师为联合大学客座教授、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
    
同时,国振律师王文芹也将参与到联合大学法学专业教学中来,进一步扩充了联合大学法律系的实务专家教师队伍。
    
此次交流,增进了双方的友谊、扩展了合作的空间。祝愿双方合作前景更加广阔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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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振所成功举办2016年度会议

2017-01-13 国振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1月举办了2016年度会议,以此答谢为国振所而努力而奉献的每一位同事。
    
在此次会议中,国振所的各位合伙人都做了重要讲话,就过去的一年的各项工作做了深刻的总结,也对国振所的成绩给出了高度的评价,无论是团队建设还是业务水平,国振所都在不断进步,快递发展。同时各位合伙人也对过去存在的些许不足提出了自我批评,总结了过往经验,提出了改进意见,相信在新的一年国振所会更加努力,创造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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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秦参加朝阳区青少年社会工作协会成立大会

2016-12-14 12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青少年社会工作协会召开成立暨第一次会员大会,北京团市委社区部部长林宇、北京青少年社会工作协会秘书长钱蓉晖、朝阳团区委书记孔钢城、朝阳区社会办副主任李永纲、朝阳区民政局社团办主任裴兴晔计以及77名协会会员、会员单位参加会议。会议由朝阳团区委副书记刘苗苗主持。
    
国振律师王洪秦参加了本次成立大会。
    
大会通过了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理事及监事。随后分别召开了协会一届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孔钢城为会长,刘苗苗、李永纲、金英梅三名同志为常务理事,曲平、孙鸿艳、李君甫、袁光亮、裴兴晔五名同志为副会长,马恒为秘书长,王洪秦为监事长。
朝阳区青少年社会工作协会是在共青团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指导下,由朝阳区青少年事务社工机构、社会工作者发起成立的全市首家区级青少年社会工作行业协会。协会致力于服务朝阳区青少年社会工作者、社工事务所、社区青年汇,创新沟通渠道、整合社会资源、搭建事业平台,提升朝阳区青少年社会工作的整体水平,促进朝阳区青少年社会工作发展,服务朝阳区域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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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秦参加朝阳区2016年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会议

2016-06-15
为扎实推进朝阳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5月31日,团区委召开2016年度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会议。区政府副区长黄晓伟,团市委权益部部长蒋华茂,团区委书记孔钢城,区教育工会主席陈先豹出席会议。国振律师王洪秦作为区青联委员代表参加会议。
    
孔钢城同志首先作朝阳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报告,并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会上举行了朝阳青联“青春助学助困基金”启动仪式,由区青联委员代表、国振律师王洪秦介绍朝阳青联“青春助学助困基金”的筹备情况,由区教育工会主席陈先豹介绍“青春助学帮扶计划”。朝阳区心声社工事务所主任鲁玉兰代表“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先进个人”进行发言。
    
最后,区政府副区长黄晓伟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我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2016年朝阳区青少年权益工作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提高认识、形成合力,有效推动预青和未保工作开展;二是敢于创新、积极履职,真正为青少年搭建成长成才平台;三是加强宣传、发挥优势,动员发动社会力量,营造全社会“关注青少年权益”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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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振所参加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主管培训大会

2015-11-20
2015年11月19日,北京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培训班在北京律师学院顺利举行。培训班吸引了120余位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参加。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赵曾海应邀出席开班仪式,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副主任毛亚斌主持会议。本次培训班的组织工作,由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负责。

在开班仪式上,赵曾海副会长从开班培训的目的、行政主管的作用、行政主管应当具备的素质等方面与参加培训的行政主管进行了交流,并结合自己的管理经验给广大行政主管提出了“确定目标、分解任务、布置落实、贯彻执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24字建议。

在互动环节,行政主管们结合自身律所的发展和面临的问题,与四位授课嘉宾进行积极地交流。培训班结束时,参加培训的行政主管纷纷表示,通过参加本次的培训班收益颇丰,希望能够再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类似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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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秦参加北京联合大学法律硕士教学研讨会

2015-07-20 7月17日至18日,作为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法律硕士的校外导师,国振律师王洪秦应邀参加了该院法律系组织的法律硕士教学研讨会。
    
法律硕士生研究生教学工作是法律硕士学位点建设、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也是应用文理学院今年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重点工作的组成部分。研讨会由法律系主任王平教授主持,来自全校各学院、部门的法学专业教师、法律硕士校外导师代表等二十余人到会。
    
会就法律硕士培养方案、教学任务落实、教材选用、教学团队组建及运行机制、学生日常培养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充分的研讨,为下一步教学运行、课程及团队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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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成功维权受赠锦旗

2014-04-10 国振所张明律师代理的委托人杨树华的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受到了委托人的表扬。委托人为感谢张明律师专业、细致、高效的代理工作,近日给张明律师送来锦旗,以表谢意。
    
委托人杨树华老人年过七旬,由于与再婚配偶子女就继承配偶房产发生纠纷,私下和再婚配偶子女协商进行继承权公证,在杨树华老人经过近一年的收集继承权公证需要的材料后,再婚子女却不配合进行继承权公证,提出不合理要求。在杨树华老人特别无助的时候,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我所张明律师。张明律师在受理此案后,通过认真分析案情,为尽快解决案件,避免给杨树华老人的造成过重精神压力并考虑老人的身体状况,减少诉讼成本,结合案件情况,张明律师制定了先代表杨树华老人与其再婚子女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再诉讼的策略。张明律师多次和杨树华老人再婚配偶子女进行协商,经过几个月时间的多次协商,由于对方仍然坚持不合理要求,协商未果。
    
在此种情况下,张明律师果断提出诉讼,代表杨树华老人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张明律师据理力争,依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多次与对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谈话,并最终同对方子女在开庭前调解成功。与此同时,在朝阳法院法官积极努力下,促使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杨树华老人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特此赠与张明律师锦旗一面以表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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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振当选中国青基会兰花草艺术基金会理事单位

2014-03-03
2014年1月,王洪秦律师被聘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兰花草艺术基金理事,同时,国振当选为该基金会的理事单位。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兰花草艺术基金发起于2008年5月,是致力于改善中国中西部文化艺术教育不均衡状况的非营利性慈善组织。服务范围是开展济困助学、艺术教育、专业培训、社区建设、课题调研、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
    
今后,国振将继续推进律所公益慈善活动的开展,多渠道、系统性、制度性将成为国振公益慈善活动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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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振与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签约合

2013-11-30 2013年11月29日,国振与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合作签约仪式在该院举行。该院党委副书记、宣传部部长贾方,法律系主任王平教授、副主任郭娅丽教授、刘靖娟副教授,国振所主任王洪秦律师、合伙人何树利律师及夏桂影律师出席签约仪式。
    
签约前,贾方副书记对与国振所的合作表示祝贺,王平主任介绍了该院法律系的现状和拟与国振所合作的内容,郭娅丽副主任介绍了法律系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王洪秦主任介绍了国振所现状,并对双方合作表示期待,同时表态将对该院学生培养、社会实践等方面给予全力支持。
    
双方就法律教育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培养应用性人才,共同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达成一致。贾方副书记与王洪秦主任分别代表院所两方郑重签署合作协议。贾方副书记为受聘该院客座教授的王洪秦等五位资深律师颁发了聘书;王洪秦主任为受聘国振高级顾问的王平教授颁发了聘书,并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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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振所正式成为天津股权交易所注册中介服务机构

2013-04-17 2013年4月11日上午9点,天津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准入培训在天津开发区金融街举办。本所律师高峰、张君、刘璐等参加了此次培训。这是国振所在天交所市场注册中介服务机构以来,首次派员参加准入培训,标志着国振所正式成为天津股权交易所注册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为广大中小企业私募、融资、挂牌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培训会上,天津股权交易所有关部门负责人解读了天交所交易制度、市场主体的准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市场监管制度后,重点对天交所挂牌流程、天交所中介机构业务现状及管理考核制度介绍,中介机构项目操作实务等内容进行了讲解。当天下午,国振参加培训的律师均顺利通过律师准入资格考核,正式成为天津股权交易所注册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律师。

附:天津股权交易所简介

天津股权交易所(简称“天交所”)是经天津市政府批准,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等机构共同发起组建的公司制交易所,在天津滨海新区注册营业。
国务院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号)鼓励天津滨海新区进行金融改革和创新,明确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原则上可以安排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2008年3月国务院在《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中又明确天津要以金融体制改革为重点、办好全国金融改革创新基地,加快健全资本市场体系和金融服务功能,为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全国性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创新条件。

2008年5月4日,天津市政府以津政办函[2008]19号文正式批复开展“两高两非”公司股权和私募基金份额交易,并纳入到天津金融改革创新二十项重点工作之一,此后的市长办公会上,又将“两高两非”公司股权和基金份额交易列入年金融改革创新十项重点工作,列为重中之重。2008年10月,天津市政府在《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三年实施计划(2008-2010年)》(津政发[2008]82号)又进一步明确“建设金融交易平台,开展私募基金和债券交易试点”。天津股权交易所是“两高两非”公司股权、私募基金份额交易和债券交易的实施机构。

天津股权交易所作为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OTC)的试点,在未来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中起着基础性的重要作用。
(一)总体目标定位
充分运用国家给予的政策优势,借鉴国内外先进的金融理念、技术和管理经验,从“两高两非”公司股权和私募基金份额两产品交易起步,通过市场组织、交易产品、交易制度、交易形式等方面进行分阶段、分层次创新,逐步建成包括多层次、多品种、多交易方式、面向全国的统一市场体系,构筑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基础层次。
(二)基本功能
1. 融资功能:为成长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私募基金提供快捷、高效、低成本融资;
2. 投资功能:为投资者提供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多交易品种,提供畅通便捷的进入与退出通道;
3. 交易功能:为“两高两非”公司股权、私募基金份额提供挂牌交易平台,通过独特电子交易系统,形成较强的市场定价能力;
4. 规范功能:建立适用于中小型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市场信用体系,增加挂牌企业的透明度,提高市场效率,降低市场风险。
5. 孵化筛选功能:通过市场融资、交易和规范的信息披露,持续、贴身的高品质服务和管理,促进挂牌公司熟悉资本市场规则,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合理发展战略,提升核心竞争能力,实现快速成长,并通过市场化的筛选机制,源源不断地为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筛选和输送优质成熟的上市后备企业。
(三)天交所业务范围:
1. 为“两高两非”公司提供股权融资;
2. 为“两高两非”公司股权提供交易平台;
3. 为私募基金提供融资;
4. 为私募基金份额提供交易平台。
除上述业务外,天交所正在积极探索的业务还包括:
1.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
2. 企业债券交易;
3. 理财产品交易;
4. 信托产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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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人谈:张君律师解读“隐名投资”

2013-03-29 栏目名称:法律名人谈

主 题:解读“隐名投资”

嘉宾律师: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 张君律师

本期策划:喻利琴

本期介绍:

隐名投资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一方面,它迎合投资主体的需要,繁荣资本市场;另一方面,由隐名投资而引起的各项法律纠纷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逐渐成为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一种重要的投资争议类型。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国振律师事务所的张君律师就隐名投资这一话题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访谈内容:

【法律名人谈】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喻利琴。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北京国振律师事务所的张君律师,张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张君律师】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做客《法律名人谈》,与大家一起探讨隐名投资的相关法律问题。

【法律名人谈】隐名投资与隐名股东在经济发达地区成为一种新经济现象,因其隐秘性很少受到关注。近来,涉及挂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法律纠纷大量出现,隐名股东的投资权益出现前所未有的尴尬。今天就请您和我们一起聊聊关于隐名投资的问题。首先,您给我们介绍一下隐名投资的概念和特点吧。

【张君律师】隐名投资是一种非常规的投资方式,是指投资人在其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中隐去其自己的姓名,而显示他人姓名的一种投资方式。隐名投资的特点概括地说有三点:一是投资人实际认缴、认购出资;二是公司对外的公示材料上不显示投资人姓名;三是投资人自担风险,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法律名人谈】隐名投资现象或者隐名股东大量存在的原因有哪些?

【张君律师】投资人主观上选择隐名投资的原因很多。比如一些投资人为了规避某些特定投资项目所在地法律、政策上对投资人身份的限制而采取隐名投资;再如一些境外投资人为了避免其本国的双重征税而采取隐名投资;还有一些高负债投资人为了新的投资项目不受其他项目债权人的影响而采取隐名投资等等。总之,隐名投资客观上都是由于投资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加之立法和执法环节存在漏洞导致的。

【法律名人谈】隐名投资能隐去风险吗?或者说隐名投资的风险有哪些?

【张君律师】隐名投资的情况普遍存在,但是这样的投资方式也面临一些法律风险。其中最主要的风险就是投资人资格的不能认定的风险。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登记资料的记载是确认股东身份的法定文件。而投资人采取隐名方式进行投资,虽然是实际投资人,但没有记载在这些法定文件中,在没有其他完整的证据的情况下,其股东身份是不被法律所承认的。另外实际投资人还面临名义股东侵占、擅自处分公司股权或资产的风险,以及名义股东对外负债带来的风险等等。

【法律名人谈】既然隐名投资是只投资而不参与实际经营,那么这与借贷又有何区别呢?

【张君律师】隐名投资与借贷区别主要在于法律关系不同,隐名投资的投资人与企业的关系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因此应承企业的盈亏风险,且隐名投资人并不享受固定的利率收入;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则不需承担企业经营风险,且有权享受固定的利率收入。

【法律名人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是如何认定隐名投资的呢?隐名投资协议的效力又如何认定?

【张君律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因此说我国法律是承认隐名投资行为的,关于无效情况的认定是以合同法为准的。

【法律名人谈】如果隐名投资出现纠纷,隐名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为维护自己的权益需要确认自己的身份或者资格,应该如何处理?

【张君律师】我认为工作要做在发生纠纷之前。首先实际出资人应与名义股东详细的代持股合同,当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最好办理公证手续;其次在整个出资及经营过程中做好证据的保全,如出资证明、验资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资料等,以备诉讼之用。

【法律名人谈】为了规避大陆对台商投资限制政策、避免双重征税等目的,台商在大陆隐名投资成了普遍现象,那么台商隐名投资于大陆会面临哪些风险?您认为大陆在法律或者政策上应如何应对?

【张君律师】如前所述,这些台商同样面临投资人资格的不能认定的风险,名义股东侵占、擅自处分公司股权或资产的风险,以及名义股东个人负债带来的风险。

从立法角度说,大陆应立法对隐名投资原则、投资范围、投资协议法律效力、投资人法律地位、隐名投资人与名义投资人纠纷处理等作出规定;应立法扩大台商在大陆投资领域。

从政策角度说,大陆应完善隐名投资协议公证制度,通过公证对隐名投资协议的内容进行完整性和合法性审查,赋予投资合同更强的证据效力。发挥台商协会、台办、法院、司法局、工商等部门作用,多部门协作,以调解方式解决隐名投资纠纷。

【法律名人谈】近年来,因隐名投资引发的官司和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法院通常判决认定此类投资不受法律保护,许多投资人因此“血本无归”。但是现在现实正在发生改变,例如厦门法院突破惯例首次判决保护隐名投资,江苏也立法保障台胞隐名投资权益等等,这些变化说明了什么,您怎么看待这些变化?

【张君律师】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特别是2008年5月以来,两岸关系实现历史性转折,中断近十年的两会协商得以恢复,两岸全面直接双向“三通”基本实现,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更加密切,两岸共同认识到,互为重要经贸伙伴的大陆与台湾,不应置身于全球区域经济合作的潮流之外,两岸同胞期盼建立制度化经济合作的愿望日益增强。因此在大陆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保护台商和法权益,鼓励台商合法投资的行为将是大势所趋。

【法律名人谈】目前关于隐名投资的立法还很不完善,现实生活中的很多此类纠纷还不能有法可依,您对此有何建议?

【张君律师】建议针对隐名投资法律关系专门立法,应进一步明确隐名投资的原则、投资范围、投资协议法律效力、投资人法律地位、隐名投资人与名义股东的法律关系以及纠纷处理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法律名人谈】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张君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张君律师】非常感谢法邦网提供的这次交流平台,感谢广大网友一如既往的支持。再次祝愿《法律名人谈》栏目越办越好!

【法律名人谈】再次感谢张君律师的参与。如果有网友还需要进一步的咨询,可以拨打张君律师的电话(13810002148)进行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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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君律师做客《法眼看经济》访谈节目

2011-06-27
主 题:商品房认购书,你了解吗?

嘉宾律师:张君律师

本期介绍:

近年,各地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的相继出台,标志着商品房认购制度已经十分普遍。但对于没有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认购书是否有效、商品房认购中如何适用定金罚则、开发商违反认购书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仍然争议很大。

为此,《法眼看经济》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的张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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