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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冰律师做《男性保健》的培训

2013-07-15 2013年7月12日下午,本所合伙人王冰律师根据临床实际工作经验,结合律师工作的特点以及易引发的病症,为大家讲解了高血压防控、食盐用量与控制、前列腺疾病的预防等等内容,与大家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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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冰律师《临床医师医疗纠纷法律事务讲座》

2013-05-15
2013年5月11日,国振所王冰律师应医院管理公司的邀请赴浙江杭州开展为期2天的《临床医师医疗纠纷法律事务讲座》。
    
王冰律师运用大量来自临床一线的实际案例,结合《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就临床执业医师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如何应对、如何处理、在法律上如何分析、承担的法律责任大小、执业医师的法律责任划分等问题,进行讲解。在培训的后半部分学员们纷纷结合临床工作实际提出自己的问题和看法!
    
本次医疗事故纠纷法律讲座,有来自于浙江省、江苏省、上海市的三甲医疗机构的业务院长、医务科主任、妇产科和骨科主任,也有部分民营医院的工作人员。
    
王冰律师希望通过本次讲座,能够提高临床一线的执业医师、医院机构在预防和化解医疗事故纠纷的实际操作能力,改善医师的生存现状,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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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做《业务拓展与创新-以劳动法为例》的培训

2013-04-27
2013年4月26日下午,本所高级合伙人高峰律师为国振律师做了《业务拓展与创新-以劳动法为例》的内部培训活动。
    
高峰律师通过在劳动法领域多年的实践经验,与大家共同分享了如何结合自身的业务方向来拓展业务的经验。高峰律师通过分析律师行业的特点,提出根据业务类型特点进行合理定位,然后明确服务对象,进而以发现需求、创造需求、满足需求的营销方式研发法律产品。同时,有针对性地确立拓展方法,并合理选择拓展途径,最终实现律师业务的创新与发展。

本次讲座开阔了大家的视野,拓展了思路,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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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树利做《新刑诉法下的刑事辩护》的培训

2013-04-18 2013年4月12日下午,我所合伙人、刑事诉讼业务部主任何树利律师在本所讲授了《新刑事诉讼法环境下的刑事辩护》。

由于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变动较大,辩护权也取得突破性进展,如何在新刑事诉讼法环境下更好的开展刑事辩护工作,是广大律师普遍关心的问题。何树利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多年,办理各类刑事案件上百起,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时间经验。何树利律师根据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自己承办过的典型案例,从“刑事律师的责任心”、“外地办案应注意的尺度”、“当庭辩护的要领”、“刑事辩护风险”等几个方面详细介绍了刑辩律师应当具有相当的敬业精神,在办案过程中特别是在外地办案过程中不要自高自大,亦不要妄自菲薄;辩护和辩护词的基本要求和技巧;刑辩律师应当防范的风险等内容。

由于何律师的授课内容结合了自身的实际案例经验,使参加讲座的律师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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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振所正式成为天津股权交易所注册中介服务机构

2013-04-17 2013年4月11日上午9点,天津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准入培训在天津开发区金融街举办。本所律师高峰、张君、刘璐等参加了此次培训。这是国振所在天交所市场注册中介服务机构以来,首次派员参加准入培训,标志着国振所正式成为天津股权交易所注册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为广大中小企业私募、融资、挂牌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培训会上,天津股权交易所有关部门负责人解读了天交所交易制度、市场主体的准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市场监管制度后,重点对天交所挂牌流程、天交所中介机构业务现状及管理考核制度介绍,中介机构项目操作实务等内容进行了讲解。当天下午,国振参加培训的律师均顺利通过律师准入资格考核,正式成为天津股权交易所注册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律师。

附:天津股权交易所简介

天津股权交易所(简称“天交所”)是经天津市政府批准,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等机构共同发起组建的公司制交易所,在天津滨海新区注册营业。
国务院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号)鼓励天津滨海新区进行金融改革和创新,明确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原则上可以安排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2008年3月国务院在《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中又明确天津要以金融体制改革为重点、办好全国金融改革创新基地,加快健全资本市场体系和金融服务功能,为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全国性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创新条件。

2008年5月4日,天津市政府以津政办函[2008]19号文正式批复开展“两高两非”公司股权和私募基金份额交易,并纳入到天津金融改革创新二十项重点工作之一,此后的市长办公会上,又将“两高两非”公司股权和基金份额交易列入年金融改革创新十项重点工作,列为重中之重。2008年10月,天津市政府在《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三年实施计划(2008-2010年)》(津政发[2008]82号)又进一步明确“建设金融交易平台,开展私募基金和债券交易试点”。天津股权交易所是“两高两非”公司股权、私募基金份额交易和债券交易的实施机构。

天津股权交易所作为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OTC)的试点,在未来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中起着基础性的重要作用。
(一)总体目标定位
充分运用国家给予的政策优势,借鉴国内外先进的金融理念、技术和管理经验,从“两高两非”公司股权和私募基金份额两产品交易起步,通过市场组织、交易产品、交易制度、交易形式等方面进行分阶段、分层次创新,逐步建成包括多层次、多品种、多交易方式、面向全国的统一市场体系,构筑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基础层次。
(二)基本功能
1. 融资功能:为成长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私募基金提供快捷、高效、低成本融资;
2. 投资功能:为投资者提供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多交易品种,提供畅通便捷的进入与退出通道;
3. 交易功能:为“两高两非”公司股权、私募基金份额提供挂牌交易平台,通过独特电子交易系统,形成较强的市场定价能力;
4. 规范功能:建立适用于中小型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市场信用体系,增加挂牌企业的透明度,提高市场效率,降低市场风险。
5. 孵化筛选功能:通过市场融资、交易和规范的信息披露,持续、贴身的高品质服务和管理,促进挂牌公司熟悉资本市场规则,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合理发展战略,提升核心竞争能力,实现快速成长,并通过市场化的筛选机制,源源不断地为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筛选和输送优质成熟的上市后备企业。
(三)天交所业务范围:
1. 为“两高两非”公司提供股权融资;
2. 为“两高两非”公司股权提供交易平台;
3. 为私募基金提供融资;
4. 为私募基金份额提供交易平台。
除上述业务外,天交所正在积极探索的业务还包括:
1.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
2. 企业债券交易;
3. 理财产品交易;
4. 信托产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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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人谈:张君律师解读“隐名投资”

2013-03-29 栏目名称:法律名人谈

主 题:解读“隐名投资”

嘉宾律师: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 张君律师

本期策划:喻利琴

本期介绍:

隐名投资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一方面,它迎合投资主体的需要,繁荣资本市场;另一方面,由隐名投资而引起的各项法律纠纷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逐渐成为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一种重要的投资争议类型。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国振律师事务所的张君律师就隐名投资这一话题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访谈内容:

【法律名人谈】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喻利琴。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北京国振律师事务所的张君律师,张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张君律师】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做客《法律名人谈》,与大家一起探讨隐名投资的相关法律问题。

【法律名人谈】隐名投资与隐名股东在经济发达地区成为一种新经济现象,因其隐秘性很少受到关注。近来,涉及挂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法律纠纷大量出现,隐名股东的投资权益出现前所未有的尴尬。今天就请您和我们一起聊聊关于隐名投资的问题。首先,您给我们介绍一下隐名投资的概念和特点吧。

【张君律师】隐名投资是一种非常规的投资方式,是指投资人在其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中隐去其自己的姓名,而显示他人姓名的一种投资方式。隐名投资的特点概括地说有三点:一是投资人实际认缴、认购出资;二是公司对外的公示材料上不显示投资人姓名;三是投资人自担风险,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法律名人谈】隐名投资现象或者隐名股东大量存在的原因有哪些?

【张君律师】投资人主观上选择隐名投资的原因很多。比如一些投资人为了规避某些特定投资项目所在地法律、政策上对投资人身份的限制而采取隐名投资;再如一些境外投资人为了避免其本国的双重征税而采取隐名投资;还有一些高负债投资人为了新的投资项目不受其他项目债权人的影响而采取隐名投资等等。总之,隐名投资客观上都是由于投资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加之立法和执法环节存在漏洞导致的。

【法律名人谈】隐名投资能隐去风险吗?或者说隐名投资的风险有哪些?

【张君律师】隐名投资的情况普遍存在,但是这样的投资方式也面临一些法律风险。其中最主要的风险就是投资人资格的不能认定的风险。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登记资料的记载是确认股东身份的法定文件。而投资人采取隐名方式进行投资,虽然是实际投资人,但没有记载在这些法定文件中,在没有其他完整的证据的情况下,其股东身份是不被法律所承认的。另外实际投资人还面临名义股东侵占、擅自处分公司股权或资产的风险,以及名义股东对外负债带来的风险等等。

【法律名人谈】既然隐名投资是只投资而不参与实际经营,那么这与借贷又有何区别呢?

【张君律师】隐名投资与借贷区别主要在于法律关系不同,隐名投资的投资人与企业的关系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因此应承企业的盈亏风险,且隐名投资人并不享受固定的利率收入;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则不需承担企业经营风险,且有权享受固定的利率收入。

【法律名人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是如何认定隐名投资的呢?隐名投资协议的效力又如何认定?

【张君律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因此说我国法律是承认隐名投资行为的,关于无效情况的认定是以合同法为准的。

【法律名人谈】如果隐名投资出现纠纷,隐名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为维护自己的权益需要确认自己的身份或者资格,应该如何处理?

【张君律师】我认为工作要做在发生纠纷之前。首先实际出资人应与名义股东详细的代持股合同,当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最好办理公证手续;其次在整个出资及经营过程中做好证据的保全,如出资证明、验资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资料等,以备诉讼之用。

【法律名人谈】为了规避大陆对台商投资限制政策、避免双重征税等目的,台商在大陆隐名投资成了普遍现象,那么台商隐名投资于大陆会面临哪些风险?您认为大陆在法律或者政策上应如何应对?

【张君律师】如前所述,这些台商同样面临投资人资格的不能认定的风险,名义股东侵占、擅自处分公司股权或资产的风险,以及名义股东个人负债带来的风险。

从立法角度说,大陆应立法对隐名投资原则、投资范围、投资协议法律效力、投资人法律地位、隐名投资人与名义投资人纠纷处理等作出规定;应立法扩大台商在大陆投资领域。

从政策角度说,大陆应完善隐名投资协议公证制度,通过公证对隐名投资协议的内容进行完整性和合法性审查,赋予投资合同更强的证据效力。发挥台商协会、台办、法院、司法局、工商等部门作用,多部门协作,以调解方式解决隐名投资纠纷。

【法律名人谈】近年来,因隐名投资引发的官司和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法院通常判决认定此类投资不受法律保护,许多投资人因此“血本无归”。但是现在现实正在发生改变,例如厦门法院突破惯例首次判决保护隐名投资,江苏也立法保障台胞隐名投资权益等等,这些变化说明了什么,您怎么看待这些变化?

【张君律师】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特别是2008年5月以来,两岸关系实现历史性转折,中断近十年的两会协商得以恢复,两岸全面直接双向“三通”基本实现,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更加密切,两岸共同认识到,互为重要经贸伙伴的大陆与台湾,不应置身于全球区域经济合作的潮流之外,两岸同胞期盼建立制度化经济合作的愿望日益增强。因此在大陆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保护台商和法权益,鼓励台商合法投资的行为将是大势所趋。

【法律名人谈】目前关于隐名投资的立法还很不完善,现实生活中的很多此类纠纷还不能有法可依,您对此有何建议?

【张君律师】建议针对隐名投资法律关系专门立法,应进一步明确隐名投资的原则、投资范围、投资协议法律效力、投资人法律地位、隐名投资人与名义股东的法律关系以及纠纷处理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法律名人谈】打造高端访谈,解读民生焦点。《法律名人谈》栏目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次感谢张君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张君律师】非常感谢法邦网提供的这次交流平台,感谢广大网友一如既往的支持。再次祝愿《法律名人谈》栏目越办越好!

【法律名人谈】再次感谢张君律师的参与。如果有网友还需要进一步的咨询,可以拨打张君律师的电话(13810002148)进行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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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振文化建设之:“喜迎三八节”女性保健专题讲座

2013-03-12

国振喜迎“三八节”!
   

为庆祝今年的三八国际妇女节,国振邀请合伙人王冰律师于2013年3月8日下午就女性保健与乳腺癌的诊断、治疗、预防等内容为全所女律师及工作人员进行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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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与第四届北京市律师金秋健身登山活动

2012-10-26
2012年11月26日,本所多位律师连同全市多家律所的律师积极参加了北京律协在海淀区八大处公园举办的第四届北京律师金秋健身登山活动,不仅提高广大律师的身体素质,陶冶了情操,更丰富了律师行业的文化生活,加强律师之间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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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君律师做客《法眼看经济》访谈节目

2011-06-27
主 题:商品房认购书,你了解吗?

嘉宾律师:张君律师

本期介绍:

近年,各地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的相继出台,标志着商品房认购制度已经十分普遍。但对于没有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认购书是否有效、商品房认购中如何适用定金罚则、开发商违反认购书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仍然争议很大。

为此,《法眼看经济》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的张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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